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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19日,已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福蓉转债”当期转股价格8.17元/股的130%,即不低于10.621元/股。根据《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已触发“福蓉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福蓉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福蓉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福蓉转债”全部赎回。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5342元(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4274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3、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34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取得的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上述企业所得税,即每张可转债实际赎回价格为100.48078元(税后)。